2024-3-22 00:00

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学术规范

沪交研〔20234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弘扬求真务实的创新精神,营造严谨踏实的优良学风,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交通大学学风与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章程》,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我校在读研究生(含专业学位)及已获得我校博士、硕士学位的人员(上述人员以下统称为“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从事学术活动时必须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应积极参加学术规范的有关课程、讲座或活动,熟悉论文写作规范,提高论文写作技能和水平。导师和学院应加强对研究生的学术规范教育,在研究生的学习、科学研究、论文写作等过程中给予及时、有效的指导和监管。

第四条  对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查处,应坚持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的方针;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教育与处理相结合的办法,严肃查处,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布。

第二章  学术道德和规范

第五条  尊重他人劳动和权益,依照学术规范,合理使用引文或引用他人成果,引用他人的成果不应构成本人研究成果的主要部分或核心部分。

第六条  引用他人的成果、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均应注明出处。引文原则上应使用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凡转引他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第七条  在校学习期间完成或主要利用学校资源作出的研究成果,单位署名应为上海交通大学。要保证学校能够充分、有效地使用该成果、关键技术或者资料。专利的所有权归学校,完成者为发明人,发明人可以分享专利权的收益。

第八条  学术研究成果的署名应实事求是,只有对研究成果作出实质性贡献者,才有资格在研究成果中署名。有资格署名者,除因保密需要或本人书面同意外,均应署名。合作成果应按照参与者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另有合法约定的除外。

第九条  任何成果均应在发表前经所有署名人审阅并签字,署名者应对本人完成部分负责,并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和法律责任。成果主持人应对成果整体负责。

第十条  在学期间以“上海交通大学”名义发表的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或其它成果,投寄或申报前均应经过导师审核同意,并在导师或导师指定的代理人处就成果名称、署名人、登记时间等关键内容进行登记。

第十一条  发表研究成果时,应以适当方式向提供过指导、建议、帮助或资助的个人或机构致谢。一旦发现有疏漏或错误,应及时向相关人员和机构报告,并实施有效补救措施。

第十二条  学术成果文本应规范使用语言文字、标点符号、数字和计量单位。

第十三条  遵守学术界公认的其他学术规范。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定义

第十四条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职称评审评定、申请学位、发表论文等过程中提供不实信息或虚假学术信息。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由第三方代为投稿。

(七)其他严重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十五条  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四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

第十六条  学术不端的调查与认定以《上海交通大学学风与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章程》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被认定与学位申请和授予相关的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根据情节轻重,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于拟申请学位者,暂缓学位申请或取消学位申请资格。

(二)对于已授予学位者,撤销已授予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

(三)对于指导教师,可作出停招13年或取消招收研究生(所有类型的研究生)资格的处理,情节严重的,由人力资源处按照相关规定给以相应处理。

在校学生还可由学校有关部门按相关文件规定处理;在职人员通报其所在单位,所在单位可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八条  处理决定由相关学院(系)自处理决定印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被处理人本人,并由本人在回执上签收。拒绝签收的,由学院(系)工作人员在回执上说明拒绝签收的情况,并由在场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无法送达的,可在研究生院网站予以公告,公告满连续15日即视为送达。

第十九条  处理决定应采取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布、归入被处理人档案。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不再接受被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撤销学位者的学位申请。

第二十条  对处理决定持异议者,可自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核的,不予受理;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范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签发之日起实施。原《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学术规范》(沪交研〔20198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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