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1 12:00

上海交通大学关于申请授予学位的规定(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位授予工作,保护学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学位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博士,包括学术学位、专业学位等类型,按照学科门类、专业学位类别等授予。

第三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及学校规章制度,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达到我校相应学位的学业要求、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水平的学位申请人,可按照本规定申请授予相应学位。

第二章  学位授予条件

第四条 接受本科教育,通过规定的课程考核或者修满相应学分,通过毕业论文或者毕业设计等毕业环节审查,表明学位申请人达到下列水平的,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较好地掌握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学术研究或者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 接受硕士研究生教育,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通过规定的课程考核或者修满相应学分,完成学术研究训练或者专业实践训练,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或者规定的实践成果答辩,表明学位申请人达到下列水平的,授予硕士学位:

(一)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学术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从事学术研究工作的能力,专业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能力。

第六条 接受博士研究生教育,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通过规定的课程考核或者修满相应学分,完成学术研究训练或者专业实践训练,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或者规定的实践成果答辩,表明学位申请人达到下列水平的,授予博士学位:

(一)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掌握坚实全面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二)学术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独立从事学术研究工作的能力,专业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独立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能力;

(三)学术学位申请人应当在学术研究领域做出创新性成果,专业学位申请人应当在专业实践领域做出创新性成果。

第七条 硕士、博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是进行相应学位评定的主要依据。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应符合学院及学科、专业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博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的创新性可通过高水平学术论文、专著、专利、作品、科技奖励、行业标准、案例或研究报告等多种形式呈现。具体要求及认定办法按所在学院相应学科、专业的学位标准执行。

第三章  学位授予程序

第九条 博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预答辩由学院按照所在学科、专业组织,预答辩合格者可进入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评阅。预答辩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学院应聘请专家组成预答辩小组,其组成人员应当为不少于五人的单数,其中专业学位预答辩小组原则上应当有行业或者企业专家参与。预答辩小组专家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博士生培养资质。

(二)预答辩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程序:

1学位申请人重点对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的创新性、关键性结论进行论证,导师对研究情况作全面介绍。

2预答辩小组成员对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进行评议并得出以下结论:

合格:提交评阅;

基本合格:修改后经导师审核,通过后提交评阅;

不合格:全面修改后经导师审核,通过后重新进行预答辩。

第十条 硕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一般于答辩前一个半月评阅,博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一般于答辩前三个月评阅,具体按照各学院自定的办法实施。提交论文评阅时,同时进行学位论文学校抽检,被学校抽检的学位论文,按照《上海交通大学关于学位论文抽检的暂行规定》执行。博士学位论文可选择国际评审,具体按照《上海交通大学博士学位论文国际评审与答辩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硕士、博士学位答辩应由学院按照学科、专业组织。通过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评阅,满足学院相应学科、专业关于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的创新性要求,可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结业转毕业年限)内申请并通过答辩。答辩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学院应聘请专家组成答辩委员会。硕士学位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为不少于三人的单数,专家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硕士生培养资质。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为不少于五人的单数,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两人,专家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博士生培养资质。专业学位答辩委员会原则上应有行业或者企业专家参与。

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应当在答辩前送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审阅,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独立负责地履行职责。

(二)学院应指定教职人员担任答辩秘书,负责答辩材料的准备、协调答辩组织工作及答辩后材料汇总等工作。

(三)答辩会应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发扬学术民主,以公开方式进行(涉密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答辩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答辩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程序:

1学位申请人报告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的主要内容;

2学位申请人或者导师介绍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研究工作、评阅意见等情况;

3答辩委员会成员提问,学位申请人答辩;

4答辩委员会就学位申请人是否通过答辩形成决议并当场宣布。

(四)答辩以投票方式表决,由答辩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答辩通过的,建议授予硕士、博士学位并报送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答辩未通过的,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结业转毕业年限)内重新申请并通过答辩。

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认为学位申请人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水平,且申请人尚未获得过我校该学科、专业硕士学位的,经学位申请人同意,可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报送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第十二条 硕士、博士学位申请人通过答辩后,应在学院规定的学位申请截止日期前提交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电子版)和学位申请表(电子版)等材料申请相应学位。

学院自学位申请日期截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申请,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学士学位授予由本科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审查,作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决议,报送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十四条 硕士、博士学位授予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一)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位申请进行审议并投票表决,由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决议;未过半数者,暂缓授予硕士、博士学位;同时,博士学位应提出百分之十左右的申请人作为重点审议名单,一并报送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

(二)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各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建议授予硕士、博士学位人员名单进行审议并投票表决,由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作出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决议;未过半数者,暂缓授予硕士、博士学位;名单一并报送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各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上报名单,并作出是否授予或者暂缓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决议,公布授予学位的人员名单,颁发学位证书,并向省级学位委员会报送学位授予信息。

暂缓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学位申请人可根据学位评定委员会意见和要求修改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结业转毕业年限)内重新申请学位。

第十五条 硕士、博士学位申请人应在学院规定的截止时间内提交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学位申请表、答辩决议书等学位归档材料原件至学院,学院应及时将学位申请及授予材料提交至相关部门归档保存。

第四章  申诉与复核

第十六条 学位申请人对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预答辩、专家评阅、答辩、成果认定等过程中相关学术组织或者人员作出的学术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可在通知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所在学院申请学术复核。学院应当自受理学术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重新组织专家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复核专家组组成人员应当为不少于三人的单数,其中一位为其他院(系)或者校外专家。复核专家应当具有中立性,此前参与过该学位申请人既往学术评价的专家应当回避。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学术复核办法由各学院自定。

第十七条 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对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授予其学位或者撤销其学位等行为不服的,可在通知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复核,或者请求有关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申请复核的,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当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

第五章    

第十八条 学位申请人、学位获得者在攻读该学位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

(一)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三)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 对拟作出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决定的,学院应当告知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拟作出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组织听证会,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学院应聘请专家组成听证会专家组,专家应具有中立性,其组成人员应当为不少于五人的单数,其中至少应包括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一人、其他院(系)或者校外专家一人。

第二十条 对在学术或者专门领域、在推进科学教育和文化交流合作方面做出突出贡献,或者对世界和平与人类发展有重大贡献的个人,可以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后,可以向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个人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名誉博士学位授予、撤销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申请学位的境外个人,依照本规定的学业要求、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水平等条件和相关程序授予相应学位。

第二十二条 各学位评定委员会应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逐级报送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二十三条 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博士学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原《上海交通大学关于授予本科学士学位的规定》(沪交教〔2019〕50号)、《上海交通大学关于申请授予硕士学位的规定》(沪交研〔2021〕82号)、《上海交通大学关于申请授予硕士专业学位的规定》(沪交研〔2021〕83号)、《上海交通大学关于申请授予博士学位的规定》(沪交研〔2021〕80号)、《上海交通大学关于申请授予博士专业学位的规定》(沪交研〔2021〕8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上海交通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硕士、博士学位申请及授予归档材料一览表

序号

存档材料名称

份数

材料提供单位/人员

归档单位

存档单位

备注

1

授予学位通知

1

学位办

各学院

学位获得者的人事档案部门

存入本人人事档案

2

评阅意见书

一套

硕、博士

各学院

学校档案馆

3

答辩决议书

1

硕、博士

4

学位申请表

1

硕、博士

5

预答辩意见书

1

博士

各学院

本学院教学档案室

6

答辩记录

1

硕、博士

7

答辩表决票

一套

硕、博士

8

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含论文原创性申明、版权使用授权书和答辩决议书)

1

学位办

学位办

国家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

电子版

学位办

学位办

学校图书馆

学位办

学位办

学校档案馆

学位办

学位办

国家图书馆

1

博士

学位办

国家图书馆

纸质版

注:存档材料除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评阅意见书外均为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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