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通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位授予工作,保护学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学位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全校学位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设置学校、学部、学院(系)三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及委员若干人,由我校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负责人、教学科研人员组成,其组成人员应当为不少于九人的单数,每届任期五年。
第四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担任。另设副主席一人,由主管研究生教育的副校长担任。主席、副主席及委员由学校任免。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五条 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学科门类或者专业学位类别属性设置。各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由相关学院(系)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及委员担任,委员由学院(系)推荐、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学部主席及所在单位负责。
第六条 学院(系)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按照学位授予点所在院(系)设置。各学院(系)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原则上由各学院院长或主管研究生教育的副院长担任,委员由学院(系)推荐,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涉及多个学位授予点的学院(系)学位评定委员会,可下设若干个学位评定专门组,专门组覆盖一个或相近的若干个学位授予点,设组长和副组长各一人,组长由相关学科的学院(系)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组成人员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数应为不少于七人的单数。
第七条 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的调整由其所在学院(系)推荐,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调整的委员如同时担任学部、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的,应一并调整。
第三章 职 责
第八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学校学位授予的实施办法和具体标准;
(二)审议学校学位授予点的增设、撤销等事项;
(三)作出授予、不授予、撤销相应学位的决议;
(四)研究处理学位授予争议;
(五)受理与学位相关的投诉或者举报;
(六)审议其他与学位相关的事项。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设置的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协助开展工作,并委托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相关职责。
第九条 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本学部所属学位授予点的学位授予标准;
(二)审议本学部申请学位人员名单,作出授予或者暂缓授予、拟不授予、拟撤销相应学位的决议;
(三)研究处理本学部学位授予争议;
(四)受理本学部与学位相关的投诉或者举报;
(五)审议本学部其他与学位相关的事项;
(六)完成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布置的其他工作。
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结果须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十条 学院(系)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本学院(系)学位授予点的学位授予标准;
(二)审议本学院(系)申请硕士、博士学位人员名单,作出建议授予或者暂缓授予、拟不授予、拟撤销相应学位的决议;
(三)研究处理本学院(系)学位授予争议;
(四)受理本学院(系)与学位相关的投诉或者举报;
(五)审议本学院(系)其他与学位相关的事项;
(六)完成学校、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布置的其他工作。
学院(系)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结果须报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每学期召开一次会议,如遇特殊情况,由主席决定召开临时会议。学部及学院(系)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每年召开四次会议。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三、六、九、十二月审定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的决议(休会期间由主席审定)。
第十二条 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有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决议事项以投票方式表决,由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会议可根据需要邀请校内外专家及相关代表列席,列席人员具有发言权,但不具有表决权。
第十三条 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原则上不得缺席或者委托他人参加会议,确因情况特殊不能参加会议,应提前履行请假手续,请假须经委员会主席批准。委员因连续两次缺席会议等原因不能履职的,应及时进行调整。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章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原《上海交通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沪交规〔2016〕2号)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章程由上海交通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