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院(系)、部、处、直属单位:
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做好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工作,根据国家相关文件精神,制定《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交通大学
2020年7月14日
第一条 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做好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工作,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精神与《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资助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其基本生活支出。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医学院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由医学院另行制定。
第三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及研究生院、教务处、学生处、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审计处、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文科建设处、财务计划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学校领导小组”),负责对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工作进行总体规划及制定政策,并监督、检查和评估实施情况。
第四条 学校领导小组下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学校管理办公室”),挂靠研究生院。研究生院负责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指导组织实施,学生处负责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预算申报及发放的审核。财务计划处负责国家助学金资金的发放。
第五条 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0元,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在基本学习年限内发放。
博士研究生每月发放1500元,每年发放10个月(2、8月份不发);
硕士研究生每月发放600元,每年发放10个月(2、8月份不发)。
第七条 直博生自入学起,国家助学金统一按博士研究生标准发放。
第四章 学籍异动
第八条 提前毕业。在基本学习年限内经研究生院批准提前毕业的研究生,从其毕业后下月起停止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九条 博士转硕士。经研究生院批准的博士转硕士培养的研究生,如果当月在校学习时间已经超过其转入相应硕士专业(项目)的基本学习年限,从异动生效的下月起停止发放国家助学金;如果当月在校学习时间尚未超过其转入相应硕士专业(项目)的基本学习年限,从异动生效的下月起按照硕士研究生标准发放国家助学金,发放至转入相应硕士专业(项目)的基本学习年限结束。
第十条 休学和复学。
对在基本学习年限内注册并经研究生院批准休学的研究生,从下月起暂停发放国家助学金。
在基本学习年限内经研究生院批准复学的研究生,从复学生效的下月起重新发放国家助学金;在基本学习年限外经研究生院批准复学的研究生,不再发放国家助学金。
复学后,对休学期间停发的基本学习年限内的国家助学金,应研究生申请,可给予一次性专项补贴。
第十一条 延期毕业。经研究生院批准延期毕业的研究生,在基本学习年限外,不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十二条 结业或退学。对于经研究生院批准结业或退学的研究生,从异动生效的下月起停止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自2020级研究生起施行,由研究生院、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