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8-26 16:57

上海交通大学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院(系)、部、处、直属单位: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勇于创新、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相关文件精神,制定《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交通大学

2020年7月20日


 

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沪交研〔2020〕3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做好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工作,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精神与《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

医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由医学院另行制定。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及研究生院、教务处、学生处、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审计处、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文科建设处、财务计划处、发展联络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学校领导小组”),负责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工作进行总体规划并制定政策,监督、检查和评估实施情况,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第四条 学校领导小组下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学校管理办公室”),挂靠研究生院。研究生院负责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指导组织实施;学生处负责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预算申报及发放的审核;财务计划处负责学业奖学金的发放。

第五条 学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主管领导、研究生导师、教务管理人员、学生工作负责人及学生代表等组成,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办法,负责组织奖学金申报、评审等具体工作。

第三章 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第六条 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12000元。

第七条 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按年评定。

  1. 未通过资格考试者不参与当年学业奖学金评定。

  2. 博士研究生在资格考试通过当年,其学业奖学金自资格考试通过日期起按月核算(以12个月/年计)累计,于年底前一次性获得。

  3. 博士研究生在资格考试通过后次年起,年度考核通过者可获得学业奖学金。

    第八条 直博生在第一学年的学业奖学金按硕士研究生一等标准来发放;自第二学年开始按照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标准评定后发放。

    第九条 在基本学习年限内:

  1. 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于每年年底前一次性发放给博士研究生。

  2. 在基本学习年限期满当年,学业奖学金按月核算(以12个月/年计),根据在校有效月数累计奖励金额,于当年发放给博士研究生。

    第四章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第十条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标准分为:一等奖每生每年12000元和二等奖每生每年6000元。

    第十一条 在基本学习年限内:

  1.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按年评定,按月核算(以12个月/年计),根据在校有效月数累计奖励金额,于年底前一次性发放给硕士研究生。

  2. 在基本学习年限期满当年,学业奖学金与最近一次评定等级相同。

    第五章 评定流程

    第十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为: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 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5. 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十三条 学校统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制定并下达等级、额度分配方案。各院系应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委员会,负责制订学业奖学金评定细则,对本单位学业奖学金评定中的问题进行决策。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四条 各院系在确定本单位学业奖学金评定结果后,必须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研究生院审定,审定结果在学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五条 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培养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培养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六条 学校一般于每年11月份组织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进行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各院系将评定结果公示后于11月15日前报研究生院。 学校在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的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研究生。

    第六章  学籍异动

    第十七条 提前毕业。对于经研究生院批准在基本学习年限内提前毕业的研究生,其学业奖学金与最近一次评定等级相同,按月核算(以12个月/年计),根据毕业当年在校有效月数累计奖励金额,于当年发放给研究生。

    第十八条 博士转硕士。对于经研究生院批准的博士转硕士培养的研究生,自学籍异动生效起不再参与学业奖学金评定。

    第十九条 休学和复学。

    (一)对于在基本学习年限内,经研究生院批准休学、学籍状态为休学的研究生,必须参与当年学业奖学金评定,其评定办法由学院根据本单位规定及实际情况予以明确。

    (二)在学业奖学金发放时,若研究生的学籍状态为休学,学业奖学金暂停发放。

    (三)对于经研究生院批准复学的研究生,可补发基本学习年限内停发的学业奖学金。

    第二十条 延期毕业。对于经研究生院批准延期毕业的研究生,在基本学习年限外不再参与学业奖学金评定。

    第二十一条 结业或退学。对于经研究生院批准结业或退学的研究生,自学籍异动生效起不再参与学业奖学金评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自2020级研究生起施行,由研究生院、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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