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设计学院2023-2024学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补充评选工作的通知
为大力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21〕310号)和《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2014〕1号)及《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沪交学〔2017〕31号)等文件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将2024年设计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补充评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是由中央财政出资,用于奖励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设计学院本次补充名额:硕士5人、博士2人。
2.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3.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建立在学院研究生综合测评的基础上,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4.奖学金名额拟综合考虑各专业人数、学科特点,择优推荐。
学院成立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委员会组成名单如下:
主任:阮 昕、张丹丹
副主任:常丹妮、王 冲
委员:黄印武、游猎、赖达祎、闻晓菁、刘钊、张湛、王玲、于冰沁、谢长坤、彭术连、华佳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均有资格申请。2024年毕业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格。
申请者还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2)必须完成学院2024年研究生综合测评;
(3)学习成绩原则上在参评学年内(2023-2024学年)学习成绩达到本专业前50%;
(4)原则上遵循“科研成果一次认定”的原则(凡之前作为材料提交并获评奖学金的科研成果,不得作为此次申报的科研成果;申请本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若获评本奖项,则其本次申报的科研成果,不得再用于申请其他各类奖学金);
(5)申请人须承担一定量的社会服务(包括:学院或导师指派的社会服务任务,学校委派的挂职锻炼,西部计划,社团指导教师,班主任,辅导员及校级学生干部,其他);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申请资格:
(1)在校期间受到过违纪处分且尚未解除的;
(2)参评学年内受到各类处分或院校通报批评;
(3)参评学年内违反学校学业诚信守则;
(4)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因国家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除外;(注:若该生在参评学年内学籍状态正常,申报评奖期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可以参评)
1、答辩拟采用公开答辩的形式进行,原则上候选人仅对2023-2024学年的经历和成果进行重点展示,候选人需对所有申请和答辩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2、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本硕连读或本硕博连读等特殊学制学生原则上从入学第6年起不再具备申请资格。
3、候选人由初次评选中未获评国奖的同学组成。根据答辩评分(答辩环节确定院系推荐候选人阶段不再考虑综合测评分数)确定院系推荐候选人。经答辩委员会集体讨论、投票后确定答辩结果,并在学院主页通告栏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报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核。
4、如公示期后或已获评后被发现或被举报存在不诚信行为,经核实无误,将给予获奖人通报批评并追缴获奖证书及奖金,但不再追加新的奖学金候选人。
1、在评审过程中,有申请材料造假、重复申报或其他舞弊及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一经发现即取消申请者参评资格,并根据校纪校规进行相应处分;
2、本办法由设计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评审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若在申报及评审过程中,学校学生处、研究生院下发其他补充规定,则本办法将根据学校补充规定进行调整。
上海交通大学设计学院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